专业 严谨 敬业 高效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合恒分享 ||以案说法---医院对外发包科室、合作经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合恒律师-孙润普律师 | 发布时间: 1570天前 | 2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院对外发包科室或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经营,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本文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部分中院涉及此问题的判决进行检索和整理,归纳以下裁判要点,以供参考。

案例一:A公司将投资建设的医院托管给B公司,签订《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书》,B公司全权负责经营活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A公司收取固定托管费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96号本院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医院诊疗活动属于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特殊领域,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故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书》名义上约定的是将医院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全权管理,实质是鑫德恒瑞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固定托管费的方式向赛德公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赛德公司可以通过丹寨二医院组织开展医事活动。综上,《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书》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因《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书》无效,赛德公司因履行该合同向鑫德恒瑞公司支付的30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赛德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丹寨二医院的时间……共计一年零二十三天,并参照双方约定的托管费标准计算该期间赛德公司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亦无不当。

案例二:A公司与省二院共建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A公司负责出资承租房屋,并负责装修新建的健康体检中心。A公司对承租房屋按照医院建设标准和经省二院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经省二院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省二院享有日常管理和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和核算分配权、广告监管权和协助办理审批手续。A公司享有收回投资资金和投资收益权。中心所有收入支出纳入省二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比例分成、院科两级核算。

案号: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省二院与豪康伟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变相对外承包科室,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省二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豪康伟业作为专业的医疗投资企业,理应知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医疗机构科室对外出租承包,双方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合作经营期间共产生的费用包括豪康伟业已支付的租金1757052.00元、物业费182732.30元、工程款565000元,该损失各自承担一半,即省二院应赔偿豪康伟业1252392.15元。

案例三:A医院将科室发包给B(个人),并收取管理费用,科室所有人员均由B组织、聘任,B以A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医疗宣传。

案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以医疗合作的名义签订《合同书》,实质是杨凌高新医院将其疼痛专科发包给翁树贤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用。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应为无效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医院将管理经营权委托给他人、对外发包科室或双方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行为均存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实际产生管理费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各自相应的过错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