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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有罪、法院判无罪,你怎么看?--- 来听听“刑辩九人行”的声音......
来源: | 作者:合恒律师 | 发布时间: 1567天前 | 1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2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人诈骗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刘艳芳等1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42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1名被告人因故被依法中止审理。


       辩护律师表示谢留卿等人没有非法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包括《价格认定结论书》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超过20名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曾表示认罪悔罪,其中3人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辩护律师称,当事人当时认罪是“迫于压力”。

       师作罪轻辩护,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尴尬不尴尬呢?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而且最终都是由被告人决定的。辩护律师也要充分考虑司法环境、裁判案例、司法惯例,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考量,并要尽量尊重被告人本人的功利性选择。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作罪轻辩护,而法院作无罪判决,律师们并无可指责之处。该判决一出,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同时引起了法律界及收藏界的高度关注。


李文超律师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主任

       近日,一则“律师辩有罪、法院判决无罪”的新闻,将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凸显在大众面前。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显然获取无罪判决是辩护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有人称无罪辩护成功是一个辩护律师梦寐以求的荣耀,是皇冠上那颗最夺目的明珠。所以,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从辩护律师的职责角度看,确实有些“尴尬”。   

        但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对指控罪名和量刑提出意见,还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的财产刑、资格刑或其他民事权益。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评判标准是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最大化。只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尊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考量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各项权益,提出的辩护观点,就是最好的辩护观点,取得的现实利益,就是最好的辩护结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标准,不仅仅是“罪刑”这个单一标准,大家往往忽视的是“权益”这个标准。对于“律师辩有罪、法院判无罪”的这个案件,只要辩护律师是从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提出辩护意见,我个人认为确实没有“尴尬”的必要。何况司法实践中法院无罪判决的几率比中500万彩票的几率要低得多。不是还有某些学者说认罪认罚“判三缓五”比不认罪判两年徒刑要重吗?

       网上还流传一则该案辩护律师“认错”的微信,我对于这位同仁的坦诚表示由衷的敬佩!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经历他人的人生。


党海峰律师

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 主任

律师辩护罪轻,法院判决无罪,这看似是一个尴尬的境况,其实深深扣合着律师行业的业态和对律师职能的不同认知。排除掉履职不认真的态度问题、没有发现有效辩护点的能力问题和不敢辩护的职业勇气等行业个别现象外,罪轻辩还是无罪辩,是一个刑辩律师的专业抉择。

刑诉法辩护人的职责,并规定除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人身的犯罪外,辩护人应当保密且无权指控被告人。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控、辩方司法资源极不对等下辩护职能特别设置的关键。当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时,辩护人原则上不能做有罪辩护。遇此观点严重冲突时应当解除委托,就如同特朗普弹劾案中其团队律师纷纷离职一样。

问题是,当被告人做有罪供述,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答案当然是可以。按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仍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全面审查证据,从而做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判决。但是,是否做无罪辩护,需要律师从全案证据、事实、法律、判决结果分析等作出全面的衡量。案卷证据案发时辩护人、公诉人和法官均不在现场,处理案件时摆在律师面前的,只有案卷、自行或申请调取的证据、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等。律师需要利用法律知识、律师技能(通常是证据比对分析、逻辑论证等)、类案规则、法院和法官审判习惯、社会经验和公理常识等来进行分析判断。判断的结果无非三种:(1)有罪可能性大;(2)无罪或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的可能性大;(3)案件存疑,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可能性均有。前两种情形较容易处理,但第三种情形对刑辩律师而言,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是一定要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最终利益的“为主义而辩”?还是斟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当下利益的“为利益而辩”?通常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做认罪认罚表态,但客观如实供述案情;然后由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做无罪辩护,以期获得突破的效果。我们建议,刑辩律师遇此情况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提出专业建议。是坚持寻求事实的最终真相,哪怕把看守所“坐穿“?还是就目前存疑的状况获得从轻判决,以后再申诉处理?从当事人对其合法利益的取舍出发,做出律师的有效辩护。

当然,律师是当事人请的,但律师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律师履职仍应当以证据为抓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自己的法律信仰、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无畏勇气,奏出更好的刑辩乐章!


房立刚律师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事辩护这项律师业务如果以十年为一个小结的话,那么从2010年到2020年的十年,可以说是多姿多彩最具多样性表达的十年 一方面是国家刑事法治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人数呈爆发式增长。但从业者中刑事辩护的基本职业伦理和执业技能是否普遍具备,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

      诚然,重打击轻保护,无罪率超低、无罪辩护的环境恶劣等等不利因素始终存在,但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是否能经得起时代的考验,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律师思考的问题。

     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根本,依法判断并经专业衡量,对当事人认罪但律师认为不应当构成犯罪的案件,做讨巧式的无罪独立辩护,既不影响当事人的自认态度,又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甚或存在无罪可能的情形下,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即便法院硬要作出有罪判决,也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减让类的判决结果。诸如,实报实销、缓刑免刑、减轻从轻等等,皆可以是量刑减让的具体呈现。这一点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执业伦理,也是在疑罪从无无法完全做到下的刑事司法文明的基本理念。但现实中却往往有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你辩的越好我判的越狠的现象,这种现象让人对司法文明失去信任感,产生既颟顸又野蛮的误解,也阻吓蒙蔽了某些律师的胆和识。

     于是,也就必然出现了在刑事法治长足发展了十年后的今天,在一个42人无罪的案件中,居然有15位律师做有罪辩而法院作无罪判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是一种悲哀的话,那么仅仅是这15位律师吗?


雷大学律师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主任

    芜湖案宣告42名被告人无罪。首先感谢有担当和有责任的法官。该案中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辩护律师进行深刻地反思。那么,律师如何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做好辩护工作呢?

    首先,辩护律师“不忘初心”,坚守责任。辩护律师要按照《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坚持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全面认真研究法律和案件证据,从有利于当事人方面做好独立辩护工作。律师本来就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辩护律师更是专业的法律服务,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更高。被告人一般都是普通人,很少能对刑法有所研究,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作出的认罪认罚,仅仅能反映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所以需要我们专业的刑辩律师对法律和案件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从专业角度作出专业、独立的判断,然后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作出独立的、专业化的辩护意见。

    最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多与被告人协商,扮演好辩护人的角色。辩护律师虽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服务的。辩护律师作出独立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一定要和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讲清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方案,以及利弊。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去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如果被告人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坚持认罪认罚的观点和态度,辩护律师可以仍然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



张冰律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我认为这一组律师做罪轻辩护但法院判无罪的数据是很正常的,因为如果我们去找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法院判有罪的案件,一样会找出很多,甚至可能更多,所以单拿这一组数字来证明某些律师不尽职的论证方法是值得探讨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思维方法,那么律师无罪辩护但法院判有罪甚至重判,是不是一样可以得出律师方向性的错误呢?

      对于一个介乎于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之间的案件,首先要在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层面解决价值观评判的问题,即功利主义和绝对道德主义的冲突,简单地说,绝对道德主义要求必须给予明确的是非对错的判断,而功利主义要求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同样的一个案件,如果秉持绝对道德主义,则律师可能进行无罪辩护;而如果采用功利主义进行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分析比较,则完全可能进行罪轻辩护,个人认为,在99.99有罪率和重刑主义的前提下,我们刑辩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好像医生绝不能不尊重患者的意愿而贸然实施手术一样;然后,在律师与法官关系层面才是个法律评判问题,而这一法律评判的前提,是对整个证据系统的事实认定。

      所以,一次成功的辩护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以律师为媒介,在当事人/律师/法官之间达成的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和价值观的共识。解决了这些问题,剩下的就只是技术以及表达方式的问题了。


张麦昌律师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中心负责人

    昨日安徽芜湖繁昌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成为舆论焦点,全案共63名被告人,15个律师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结果法院判了无罪。繁昌法院共判了42个无罪,据说这是建国以来被判无罪人数最多的一份判决。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判无罪,这不是孤例,只不过在这个案件上表现更为突出罢了。这个现象,非常值得刑辩律师反思。那些自己作有罪辩护但法院判了无罪的律师,需要认真反思。你是否认真履行了一个刑辩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这里包括两点内容,一是专业上是否学艺不精,因而把无罪当成了有罪;二是在态度上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存在“既然当事人都认了,就不要多事了”的想法,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是否存在迫于压力而放弃自己责任的问题!无论如何,这种现象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来说,都是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污点!


李宏良律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

       无辜者获得无罪的判决,无疑是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莫大欣慰。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令律师尴尬的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做有罪从轻辩护,但法院最终宣告无罪。本人在此无意对这些辩护律师进行指责,但想表达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律师的天职,而无罪和清白则是委托人最大的权益保障;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完全拥有独立的辩护权,其无罪或改变罪名的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和效力,因为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就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前提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正确、有效实施的应有之义。


吴科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主任

      《论语》有言:“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看似表面的文意,却蕴含着包罗万象的事物演进的规律,刑事辩护亦然: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却做无罪判决的现象,大众的观点无外乎鄙夷律师职业素养和能力,同行间较真的评价是萎靡、敷衍或套路了!其实深究一下,事实认定和量刑结果勾勒的是整个刑事案件的脉络,控辩审由三方组成,辩方以私权相授躬身入局,唯当事人合法利益为行为准则,一声叹息之后,面对现实,客观审视己身职责,提高辩识,专注辩点,方可有一碗油泼面。



李志山律师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主任

   芜湖市繁昌区法院谢留卿等人诈骗案检察院指控63名被告人,法院判决42人无罪,一经宣判,法律圈就炸起了锅,这被网友戏称“应该是1949年来,人民法院史上先例”。首先我们要给本案的法官点赞,当下我只想说说认罪认罚下的有效辩护,认罪认罚是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并自愿认罪,是为了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从而体现了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那律师又是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有效辩护,首先律师的辩护一定是基于独立辩护,从律师职业伦理看,律师应当在忠诚于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尽其所能让其享有法律的最大公平正义。那好,律师的职责就来了,律师所要考虑的就是认罪认罚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基本事实是否有争议,如若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后,发现被追诉人存在无罪的辩护契机而放弃,执着于当事人在非理性情况下所做出的“认罪认罚”,从本质上讲,是对辩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忠实义务的背离。特别是在这群体性案件中,辩护人一定要重视首犯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他将是全案辩护,直接影响到了你的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亦是如此。

      此案给我们所有从事刑辩的律师带来了很多冲击和思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