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据司法大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达53.23%,涉及工程款、合同效力、工程质量等核心问题。
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升合规意识,4月11日下午,合恒律所合伙人、建工房地产专委会主任杨花花律师,作为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员工开展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焦点问题司法观点解析》主题培训。本次培训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司法解释,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工程款结算争议: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
杨律师指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突出,若“黑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优先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同时,针对多份无效合同情形,法院倾向于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或“最后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杨律师结合陕西省典型案例,强调企业需规范招投标程序,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导致结算争议。
合同效力认定与违约责任边界
合同效力是纠纷中的“高频雷区”。杨律师分析,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占比超55%,但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亦随之失效。例如,西安中院(2020)陕01民终8547号判决明确,合同无效情形下,违约金主张将被驳回。杨律师建议企业强化资质审查,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连锁法律风险。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司法路径
针对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难题,杨律师援引《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需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她提醒企业,实际施工人需留存资金、材料、人力投入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优势。
工程质量与工期争议的实务要点
培训中,杨律师结合《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强调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后,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瑕疵”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受约束。针对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她援引广东惠州中院判例,指出承包人需对“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次培训以司法大数据为依托,直击企业经营痛点,通过“理论+案例”双维度解析,为企业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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