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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增值税法》“十大增值”亮点
来源: | 作者:融媒体中心 | 发布时间: 164天前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经三审后通过的增值税法在结构设置方面与此前的送审稿变化不大,新出台的《增值税法》共包含六章三十八条,总体仍按税制平移思路,吸纳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以实现税制总体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自此,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成为我国第14个完成立法工作的税种。完成增值税法立法, 标志着我国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法》十大“增值”亮点


增值税的立法,在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对部分具体规定加以调整规范,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等方面,笔者经过认真对比,总结梳理出以下大十大“增值”亮点。


亮点一:劳务概念将退出增值税江湖


增值税暂行条例时代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增值税法时代也叫服务了。这意味着增值税上只有服务这个概念,不再有劳务概念了,但并不是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消了,而是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归类到服务中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时代的应税交易包括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2026年1月1日到了增值税法时代时,增值税应税交易则包括销售货、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但是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率仍然是13%,因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对象毕竟是针对货物提供的修理修配服务,它不属于纯服务,不是纯人工,修理修配中所使用的配件和材料还是属于货物,而货物的增值税率是13%,所以修理修配服务的税率应该依然适用13%。


亮点二:是否属于境内服务的判定规则有了新变化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可是实务中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界定很模糊。对于跨境业务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税收风险在所难免。比如说境内企业甲从境外律师事务所乙购买跨境融资业务的项目咨询服务,境外律所完全不派人过来,境外律所提供服务方案设计完全在境外发生,仅把最终形成的服务方案成果通过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线上工具交付给境内甲公司。那么这种情况下购买方甲在中国境内,那么咨询服务到底算不算完全在境外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时代就显得有些模糊,但增值税法这次就明确了。增值税法删掉了购买方判定标准,改为“服务在境内消费的,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则就应当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应征增值税。再回到刚才举的例子上,境外律所乙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虽然是在境外完成,但是在境内消费的,所以应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即境内甲公司,在支付咨询费的时候就负有法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次增值税立法,把劳务并入服务后的统一判定规则,也应该是看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


亮点三:大幅删减了增值税视同销售条款,视同销售由兜底式列举变为穷尽式正列举


1、单位和个体户无偿提供服务的,将不再被视同销售。实物中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内部资金无偿拆解,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无偿租赁,这个情况以后都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2、代销货物、移送、投资分配、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这些视同销售规定被增值税法取消了。


目前视同销售只剩增值税法第五条穷尽式正列举的三款:(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亮点四:明确交易凭证需要税分离


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额要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为了凸显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这条规定是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里面加上的,之后要看增值税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如何界定新法里面第七条所讲的交易凭证的范围。如果该条中的交易凭证包括超市购物小票等,以后超市购物、餐厅吃饭,应该都能明确的看到自己消费金额中有多少是增值税。


亮点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增值税法第11条只规定了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不见5%的征收率了。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等在简易计税方式下以后是统一适用3%,还是有国务院通过制定配套优惠政策调整或过渡,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亮点六:混合销售规则的变化有两点要注意


1、混合形式增多了,不再局限于“货物+服务”的搭配混合。


按照36号文,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只有销售货物加针对该货物所提供的服务,这一种组合被界定为混合销售,不包括服务加服务、货物加不动产、货物加无形资产、服务加无形资产等等各种情况。增值税法增加了混合的类型,只要影响应税交易中涉及两个以上的税率、征收率的,就属于混合销售了,混合销售混合的搭配形式不再局限于“货物+服务”型。


第二,原来混合销售是从主业计算税率,如何判断主业是个争议很大的点。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按照增值税暂实施细则判断,看其年销售额不同业务的占比,年销售额中占比高的业务是货物还是服务,然后按照占比高的业务所适用的税率确定混合销售所应执行的税率。增值税法这次明确不再以年销售额不同业务占比确定主业适用税率,改为按照单笔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注意是看这一笔交易了,而不是看企业的整体销售情况了,该笔混合交易中谁是主要业务,就按谁的税率适用。


亮点七:贷款服务进项可以抵扣了


贷款服务进项纳入到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之内,大大降低企业融资的增值税成本,借款方支付的贷款利息包含了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现行政策规定不让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扣方向上,必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票;另外增值税法并未强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民间借贷收取了利息开具专票票没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


亮点八: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的规则有变化


现行规定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是一律不得抵扣,但增值税法是规定的附条件抵扣,强调“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可以抵扣,注意新法强调的是“直接”用于消费,体现了贯彻最终消费者承担增值税税负的原则。如果企业构建这类服务不是自用,而是形成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一部分,新法的底层法理逻辑应该允许给予抵扣。比如说旅游公司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给游客使用以后有可能就可以抵扣了,还有酒店购进餐饮服务给住客使用等等,这样增值税链条进一步打通,是值得点赞的事情。


亮点九:留抵或退税法定


新法从法律上把退税政策固定下来。《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目前能够享受留抵退税的主体限制在符合条件几个行业,而《增值税法》将其扩大为所有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按照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亮点十:涉税信息共享写入法律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行政协助制度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构建了增值税征管中的共治体制,为增值法的实施和运行提供征管保障,提高征管能力。当然,从另一方面看,涉税信息共享写入立法里面,也预示着增值税征管只会愈发严格,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总之,增值税立法标志着我们国家税收法治进入新的阶段,进入新征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增值税改革任重道远,新法奠定了后续改革的坚实基础,同时还需律师,涉税服务专业人员,税务主管部门等更好领会增值税法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好法律,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的税收制度,共同推进税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