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网红主播金茜茜采取偷梁换柱、改变收入性质的手法,把本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改换为“经营所得的收入”而实现少交个税的目的,最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约合计247万元。该案件再次警醒各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要准确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一定要对收入进行准确定性才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才能真正的实现落袋为安。笔者特别说明,本文是立足于自然人为主体的个税视角下对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别进行的梳理。
二、为何要对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进行区分?
1、强调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原因在于两类收入的税收征管口径各异。“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而“劳务报酬”按次或者按月计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2、两类收入对收入主体的最终税负不同,总体相比,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三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要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总体上取得的经营所得税负会低于取得劳务报酬的税负;
3、两类收入对付款方的代扣代缴的要求也不同,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支付方没有扣缴的义务,也不存在扣缴的权利,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要自行申报,支付劳务报酬需要支付方要依法履行预扣预交的义务。
所以,正确对收入进行定性,是实现对收入进行合规税务处理的前提。因此个税中“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别会成为实务、实操中的关注点。
三、何谓经营所得?何谓劳务报酬?
1、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税法层面上并未见到专门的定义。
但通常理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个人只需靠自己的智利和体力付出劳动或借助一些简单工具付出劳动然后获得相应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是主要靠自身的智利或体力取得所得。
而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将资金注入,对产品或服务按照供产销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经营活动,所以一般会有资金的投入、稳定的机构场所,依赖一定的生产工具等外部力量、持续经营、自负盈亏等特点。所以经营所得一般也就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是有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范围划分的。
(1)关于经营所得
该条例第六条之(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关于劳务报酬
该条例第六条之(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税总局“8765号答复”中的判断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下称“《8765号答复》”)提出灵工人员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实质判断标准:“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
该答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综上,“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在税法中有交叉覆盖的地方,却没有细化标准。相信上述条例中的范围规定和8765号答复里面的“字”我们都认识,但是让你根据上述规定对实务中的某些具体收入进行定性时,相信大多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然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四、巧妙识别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三个基本方向
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个人所得税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在实务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而自然人从事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报酬又是普遍现象,所以精准识别所从事劳动取得的收入到底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自然人为主体的身份之下,如何巧妙辨析和识别“经营所得or劳务报酬”呢?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总结出两个辨析和识别的方向。
1、第一个基本方向:判断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依赖自身体力和智力VS依赖外部机械力量”取得;
如果是自然人与机器的一个组合,人机组合,在这种模式下创造价值更多的依赖机械力量的,此种情形下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经营所得,典型的例证比如个人司机自带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个人自带挖掘机给工地提供 的挖掘服务等。
如果价值的创造更多依靠的是人的体力或智力的,是以人的智力或体力为基础的,所取得的收入性质一般属于劳务报酬,比如保洁人员提供的保洁服务、网络主播提供的网络直播、演出等。
2、第二个基本方向:经营成功归属上进行判断,提供劳动活动但不拥有经营成果且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则其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提供劳动活动并拥有经营成果的,则其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经营所得。比如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第三个基本方向:包工头模式下包工头取得的收入属于法定的经营所得
包工头模式,存在内部的雇佣关系,那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团对作战,这种模式下,包工头取得的所得就是经营所得,见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