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嘉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民事侵权、商事合同诉讼案件,其为人热情、细心、对工作态度执着,从不半途而废,敢于承担责任,在执业期间勤勉敬业,勇于迎接新的挑战,乐观、自信、善于沟通。
生活中,老百姓家用住房来源一般两种方式:1、从开发商处购买,2、从自然人处购买。按照1中方式购买一般情况分为两种情况:1、购买期房(即交完购房款后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实际取得房屋)2、购买现房(即支付房款取得房屋)。
因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所以两种方式在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时,均存在一定的风险。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这个期间内,所购买的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处或者出售房屋的自然人名下。这个期间内,开发商或自然人有可能隐瞒已出售房屋实际情况对外进行抵押贷款或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虽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实际占有了房屋,但按照法律规定,此时购房人仅是房屋实际占有人并房屋所有权人。此后,开放商或出售房屋自然人因债权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经审判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公开拍卖,且生活实践中开发商发生此类型事件的概率比较高。生活实践中,部分购房人会认为合同已签且支付了购房款或已经在给银行按月偿还贷款了,房子肯定是自己的尤其是认为已经在给银行按照月偿还贷款这一点,这样的认为是错误的。首先,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出售房屋的自然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次,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贷款关系办理完毕后,银行会将除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外的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所以就购房人而言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购房人与开发商或者出售房屋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与实际去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依据法律规定仍属于两种概念,购房合同仅能说明双方之间具有购买出售房屋的一致意思表示,仅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而不动产登记证书变更才物权关系,才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关键。当购房人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时,发现房屋被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要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会立即停止拍卖并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结果分为两种:1、异议审查成立法院将会解除查封房屋;2、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出现第二种结果,申请异议人应在15天内向驳回异议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人与开发商或者出售房屋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签订的购房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这一点依据合同签订时间及查封时间即可得知。其次,合法占有不动产表现形式为家庭居住、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居住产生的相关费用收据或者发票。再次,按照购房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付款时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并备注“购房款”等字样。最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也是该类案件重中之重,购房人一定要积极督促房屋出售人履行过户义务不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且要保留督促的相关证据,如:督促函、告知函等书面函件及对方签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