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自2025年2月1日施行。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相关问题法律条款的完善是本次解释二的一大亮点。
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普遍存在,该行为承载着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也秉持着父母对子女婚姻稳定长久的期待。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当子女婚姻破裂时,父母希望落空,而父母若是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在其年迈时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从利益平衡角度来说,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处理此类问题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之规定处理,但是该规定并不明确,这就导致司法实践审判标准不一,也引发了诸多父母诉子女夫妻二人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此类情况裁判标准进行了补充。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分为两种情况去解决: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简而言之,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给与另一方折价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现市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是否是过错方,家庭贡献大小确定。
举例说明: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小王的父母为他们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赠与小王一人所有,那么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归小王所有,但法院也会考虑小李在婚姻中的付出,由小王给小李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种情况: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简而言之,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出资来源和比例判处房屋归出资多一方所有,给与另一方折价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现市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是否是过错方,家庭贡献大小确定。
举例说明: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小王和小李的父母为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小王父母出资了70%,小李父母出资了30%,但没有明确约定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人,那么双方离时后该房产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与小李方合理补偿,金额根据双方婚姻情况、共同生活情况、育有共同子女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等因素判断,有可能高于30%,也有可能低于30%,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上推定父母真实意愿,区分了物权和补偿,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既保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也考虑了婚姻中付出一方的价值,也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为婚姻埋下不和的种子,引导婚姻当事人注重对家庭的付出,防止借短暂婚姻谋取财物不劳而获的行为,从而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