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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DeepSeek”来了一次专业涉税问题解答的“大PK”
来源: | 作者:法税委李莉律师 | 发布时间: 121天前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月20日,中国大模型公司深度求索正式发布推理大模型DeepSeek-R1,一经推出就震撼了业界,无疑成为春节假期最热门的科技话题。


        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和多年未见的几个老同学聚会,推杯问盏中大伙不由自主的就聊起“DeepSeek”这个话题并赞誉其强大的功能和对国家科技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感慨了科技对人类生活的改变。


        一位自主创业的男同学知道我十多年一直在法税领域深耕细作,对我在法律、财务、税收方面的专业能力还是非常认可的,席间就向我咨询一个令他困惑的涉税问题:老板把自己的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会有什么税收风险?


        还没等我开口,另外一个女同学立马提议说:“‘DeepSeek’不是非常厉害嘛,今天不如让咱们的李律师和‘DeepSeek’在这个问题上现场PK一下如何?看谁的解答能让咱们的老板同学更信服?”于是大伙热烈鼓掌通过。一场人工与人工智能的对专业涉税问题的咨询“大PK”就这样拉开了。


        男老板同学拿出手机登录了 “DeepSeek”APP,在对话框输入:老板把自己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


        不到1秒的时间,“DeepSeek”对这个问题就给出了答案,其强大的语言处理能力令人啧舌,“DeepSeek”迅速总结出8大涉税风险,4大合规建议,并给出一个结论!在不考虑回答正确率的情况下,整个解答看上去税种齐全、内容完整,层次分明。以下是“DeepSeek”回答的截图展示:




        一、简单汇总一下“DeepSeek”给出的答案


        1、“DeepSeek”认为,老板把自己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会面临八大风险:


        第一,增值税,可能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并给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能将无偿使用视同公司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给出因为无偿使用公司未付租金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个人所得税,若老板是公司股东,无偿提供房屋视同分红,需缴纳20%个税。


        第四,房产税,公司可能要缴纳房产税;并给出了税率。


        第五,土地使用税,公司可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印花税,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七,关联交易风险,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第八,税务稽查风险,无偿使用房屋,可能出发税务稽查。


        2、“DeepSeek”给出的四大风险规避建议


        第一,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


        第二,合理定价: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金;


        第三,合规纳税:避免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咨询专业人士:提前咨询税务顾问,确保合规。


        3、“DeepSeek”给出一个结论


        总之,无偿提供房屋可能带来多重税务风险,建议通过合同和合理定价规避潜在的问题。


        女同学逐字逐句给大家宣读完“DeepSeek”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后宣布:“下面由咱们漂亮优雅的李大律师登场答疑解惑,大家鼓掌欢迎!”


        在热烈的掌声中我思考了片刻,然后自信的告诉大伙说:“在这个问题上,我和‘DeepSeek’的观点完全不一样!‘DeepSeek’的回答除了四个风险规避建议中的‘第四点,咨询专业人士:提前咨询税务顾问,确保合规’具有借鉴价值以外,其他给出的答案我个人认为没有任何可参考的价值!在这个问题上甚至给出的答案基本都是错误的,存在严重误导纳税人之嫌!”


        随后我凭借坚实的法财税理论基础并结合丰富的涉税实战经验对“老板把自己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进行了剖析和解答。以下便是我回答的主要观点总结:


        二、专业税务律师对“老板把自己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的解答


        老板把自己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在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总体上说,除了房产税老板个人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之外,其他税种基本没有风险,原因如下:


        1、关于增值税。增值税上不会构成视同销售行为,不会缴纳增值税,因为老板个人无偿提供住房给公司使用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法定情形。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要不要对老板无偿提供房屋租赁的行为视同销售?答案是不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增值税要视同销售。所以政策规定的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体户,不包括自然人。而现在这个问题中,提供方房屋租赁服务的主体是老板个人,是自然人!自然人在政策之下无偿提供任何服务,都不用视同销售。所以我敢保证,这种交易模式下,不会涉及增值税的缴纳,当然也不会涉及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2、关于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一般不会有风险。因为个人老板把房子给公司无租使用,并没有取得任何的租金所得,那原则上老板也不应该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依然是以实际收到相关租金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他确实没有收到租金的,也不应该征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2)是否会触发“DeepSeek”所担心的关联交易触发老板个人所得税被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呢?


        我个人认为,这个风险是在的,因为毕竟构成了关联交易,老板把自己的房子让自己开的公司无偿使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从实务实操上分析看,虽然风险在,但在执法层面上看,税务局应该也缺乏具体调整办法的执法依据,从而导致无法调整的结果,风险引爆的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


        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但是第八条规定显然仅仅是一个方向性的规定,仅仅是从原则上赋予了税务局用合理方法调整的政策依据,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政策给出调整所能使用的具体合理方法的直接列示。税务局要依法行政,执法是要有具体依据的,所以这个问题在实务上我个人认为,目前税务局依然是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个税调整的,因为个税法只说了方向,并没相关的配套规定说具体解释可以使用的哪些具体合理的调整方法。


        3、关于房产税,这个说起来有点复杂。


        老板的房子给公司无偿使用,这个房产税到底该不该缴?如果该缴那么应该由谁来缴,是老板个人缴还是公司缴呢?


        首先,应该缴纳房产税。因为虽然老板个人将房屋时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但从法律定性上看,依然属于将房屋用于经营活动了,这个业务应该缴纳房产税,这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到底由谁来缴纳呢?


        (1)公司不是本问题中的房产税缴纳的义务人,公司无需缴纳房产税。


        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房屋在无租使用的背景下,如果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或个人,应该由使用方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这个代缴房产税的前提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而我们这个问题中,现在是个人房产无租给公司使用,是无阻使用个人的房产,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使用人要代缴纳房产税的法定情形。因此这个房产税不应该由使用方公司来进行代缴,公司并不是这种情况下的房产税的代缴义务人。


        (2)老板个人应该缴纳房产税。


        因为虽然老板个人将房屋时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但从法律定性上看,依然属于将房屋用于经营活动了,应该缴纳房产税。上面已经分析,无偿使用人不应该代缴房产税,那老板个人作为产权人就应该缴纳房产税!税局有可能参照同地段标准从租计征,但是原则上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到底从租还是从价计征这方面,为确保合规,我建议老板和主管税局要提前进行沟通。另外,因为老板是个人,无偿出租的又是住房,目前住房可以减按4%计征,同时还可以享受“六税二费”的减半征收优惠,所以整体上看,房产税的税负还是完全可控的。


        4、关于印花税。


        (1)不签租赁合同,不缴印花税。


        如果老板把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是对书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征税,老板和公司若没有书立合同的行为,则不用交税;


        (2)签了租赁合同,也不会产生印花税税负。


        如果老板把房屋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签订了书面的房屋无偿租赁合同,虽然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印花税的计算依据是合同价款,无偿使用合同价款为0,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为是0也导致根本不会发生印花税的税负。


        5、这个业务不会触发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


        6、我给出的结论:


        总之, “DeepSeek”的回答除了四个风险规避建议中的“第四点,咨询专业人士,提前咨询税务顾问,确保合规”具有借鉴价值以外,其他的解答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价值!在这个问题上甚至给出的答案基本都是错误的,有严重误导纳税人之嫌!”,专业的涉税问题要从业务、法律、财务、税收四个维度深入分析,要跨界融合商业模式、法律、财务及税收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经验,解决涉税问题,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技术活。”


        我的解答,有理有据有节,有实战有实操有实务,有方向有政策有价值,老同学们听完,纷纷拍手点头称是并感慨道:看来,专业的事情还得交给专业的真人去做啊!


        女同学随后宣布:“本轮PK,李律师完胜”!


        此刻恰逢酒店窗外的烟花正在绽放,一片片璀璨之光,瞬间点亮黑夜,如漫天星河,倾泻而下,带来希望与新生。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大家举杯共祝:2025年,一切顺遂,平安喜乐……


        2025年,我对我的“业法财税”深度融合的执业规划,又有了新的憧憬和自信。在自己热爱的“法税”领域内继续深耕,助力老板和企业落袋为安、安全创富、安心保富和传富,依然是我坚守的方向……


李  莉  律师

2025年2月5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