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强东给家乡村民派发一万元、十万元的大额红包,是否涉税问题引发网友关注,冲上热搜。那么个人收取大额现金或网络红包,是否需按偶然所得缴纳20%个税呢?今日小编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单位给个人派发现金或网络红包,个人给个人派发现金或网络红包两个维度,给大家梳理一下,并找出确切答案。
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的个人所得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可见,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应当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是偶然所得呢?
二、 偶然所得的定义和范围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19】74号公告规定了偶然所得的范围
财税【2019】74号公告文件全名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该公告把原“其他所得”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三、关于现金或网络红包是否交税的一个重要税收文件:税总函〔2015〕409号
税总函〔2015〕409号通知,是税务总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此规范文件进行税务的征收。该文件明确了企业向个人派发现金或网络红包,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需要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以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很显然,《通知》明确了,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总结
1、个人取得的以下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第二,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第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里面包括网络红包。
第四,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2、个人取得的个人之间的现金或网络红包,比如亲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管金额多大,次数多少,均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