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期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违法事件频发,涉及到各行各业,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税务部门最新公布了三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网络主播余洋、田小龙、金茜茜偷税,合计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超过3000万,偷税手法涉及到分拆主体、隐匿收入、虚假转换收入性质,虽然偷税手段各异,但是殊途同归,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下,在以数治税的税收环境下,在史无前例的税收严征管的背景下,想落袋为安,必须先过税关,税收合规才是纳税人最好的节税手段。
二、三位网络主播税收违法事件回顾
余洋偷税案:分拆个体户并隐匿收入
网络主播余洋从2021年起入驻平台直播带货销售男装,经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发现,在2021年-2023年期间,以余洋本人身份证注册的个体户(一家男装销售店铺),向平台支付了620多万的推流费用,但是同一期间只申报了160万元的销售收入,进销匹配严重失常,收入费用配比严重异常,有偷税嫌疑,税务系统推送了风险。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620万元的推广费反向推算,保守估计这家男装店铺对应的销售收入至少1个亿。随即深入检查,除了余洋本人注册的个体店之外,他还用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5家个体户,这样余洋共控制了六家线上服装店。同时,检查人员发现,余洋控制的这6家个体户存在严重的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余洋错误认为不开票不纳税,采购环节不跟上游要发票且不入账,采取私对私转账,下游销售时直接面对消费者,很少有消费者会索取发票,不开票的销项也随之隐匿少报或不报,进销全部体外循环。经查,余洋只就对外开了票的390万元申报了收入,其余3.4亿元全部没有申报收入。更为严重的是,不仅如此,余洋仅有申报的390万元还分拆了到了6家个体户,就申报的390万元还通过分拆收入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余洋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定性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的纳税人偷税四行为中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型的偷税。最后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431万元。
田小龙偷税案:隐匿收入
田小龙是某网络平台主播,和余洋案一样,都是直播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是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粉丝量有300多万,直播热度很高。国家税务总局住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田小龙2022年度个税只申报了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纳税情况与销售热度严重不匹配,再打开田小龙账号店铺,按照显示的商品销量和价格测算,其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有重大偷税嫌疑,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到经营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田小龙登录直播平台账户,导出了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销售数据,发现三年间总销售额近3个亿。田小龙3个亿的收入却只报了3488.43元的个税。但田小龙矢口否认有3个亿的收入,说大部分都是刷单收入。税务检查人员随对田小龙400多万销售记录、200多万条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流水和快递记录进行了分析对比;并核实物流交易信息、查看付款资金流;分析筛选了严重背离正常价值的商品;核实了刷单聊天记录,确认了刷单金额,把刷单金额从销售总收入中剔除。最终,铁证如山,田小龙承认了隐匿收入不报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认定其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偷税四行为中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型的偷税行为,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348万元。
金茜茜偷税案:虚假转换收入性质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区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台州市的网络主播金茜茜,在河南、湖南、天津、四川、安徽五个不同的地区都有经营所得,而且都是核定征收缴纳的个税,税负偏低,疑点重重。检查人员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金茜茜从事的是网络直播服务,而经营所得个税查账征收则应适用五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金茜茜是如何做到采用核定征收?税负明显偏低,有偷税嫌疑。检察人员查询交易记录,进一步做实了推测。金茜茜生活、工作都在台州,而2021年、2022年她的个人银行账户频繁的收到五个异地省份的大额转账,总额近300万元。综合起来,以经验推断,很可能是先用这五个企业拆分收款,核定征收以低税率交了个税以后,再把钱统一汇回到台州银行账户。检察人员实地走访了这五家异地企业,获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进一步发现,这五家异地企业转给金茜茜的资金都来自同一家公司,金茜茜部分直播收入从直播平台转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费用,再分别把剩余资金转入五家异地企业,五家异地企业再分别按经营所得交完个税,最后把钱统一转再给金茜茜。
且检查组调查发现,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是自行置办的,其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这些直播活动,获取打赏收入,同时金茜茜和直播平台、甲公司只有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和五家打款企业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关系,其收入完全符合劳务报酬的特征,综上,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应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适用七级累进税率3%-45%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属于经营所得,且应该适用查账征收,不应核定征收。金茜茜将劳务报酬所得虚假转换为经营所得而后再采用核定征收计税,导致少交个税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偷税四行为中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类型的偷税行为,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46.87万元,约合247万元。
三、律师点评
1、本次公布三起税收违法事件,彰显了税务大数据的强大监管功能。
三起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基于税务系统的大数据比对发现疑点,推送税收风险后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实,并非被第三方举报才引发的税收违法事件。违法行为的曝光路径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不再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员工举报、对手举报、股东举报或其他知情人因为泄愤而举报等方式。彰显了智慧税务征管时代下的大数据所发挥的初始发现、关键节点识别、证据记录和过程回溯的强大监管功能。在以数治税下,任何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任何行业的税收失序状态、任何业务的交易数据都将在第一时间被精准画像、被及时捕捉、被准确抓取且可回溯,以数治税已经形成了一道“税务天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税收违法行为都将“出手必抓、无所遁形”。
2、本次公布的三起税收违法事件,偷税手段依然是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正列举的四种偷税行为中的隐匿收入、虚假申报,与之前被查的薇娅、雪梨等主播大V的偷税行为和手段雷同。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纳税人四种偷税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了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四种行为最后造成不缴纳或者少交应纳税款后果,是偷税。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了收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起税收违法事件,违法手段各异,但殊路同归,均构成了《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中规定的纳税人偷税四行为中的偷税行为,其中余洋和田小龙符合该款中的“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金茜茜符合该款中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类型的偷税行为,这两种偷税行为也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两种偷税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进一步警示纳税人,必须提高纳税遵从认知和意识,提高税收合规意识。
3、本次公布三起网络主播税收违法事件,传递了国家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的决心,释放了国家将大力加强对平台经济等经济发展新业态领域的税收强监管的信号。
四、律师提醒:网络主播们必须熟知的几个税收知识
1、网络主播开办多个个体户时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62号公告,对个体户,总局规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要在办理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本次公布的违法事件中的余洋,其控制的6个个体户,因为是用6个不同的人注册的,其分别缴纳了经营所得个税,没有汇总申报,而经营所得个税执行阶梯税率是5%-35%,余洋这么分拆,其实是借用了他人身份分拆了销售收入,借用他人账户隐匿了收入,降低了总体税率,少交了个税,这就构成了《征管法》第63条第1款中的纳税人偷税四行为中的进项虚假的纳税申报,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应该还原为余洋本人的6处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因此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431万元。 2、网络主播最容易触犯的四种偷税违法行为?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纳税人四种偷税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了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四种行为最后造成不缴纳或者少交应纳税款后果,是偷税,即税收征管法上常说的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偷税行为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了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种,本次公布的三起偷税案件就分属于该两种违法情形。 3、偷逃税的追征期能追多久? 对于偷税行为的追征期,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是无限期追征的。 4、构成行政违法的偷税行为必然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行为,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必不可少。 关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具体的起止时间。即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偷税行为的滞纳金按偷逃税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即年化高达18.25%。 本次公布的三个人的偷税行为,额外支付的滞纳金与罚款成本分别是余洋626万,田小龙是613万,金茜茜是122万,都已经接近于偷逃税的税款本金,如果该三个主播能合规纳税,是可以完全避免这些额外损失的。 5、税收公平要维护,纳税遵从无商量,每个纳税人都必须提高纳税遵从度,从我做起,牢记“合规才是最好的节税,落袋为安,先过税关”! 国家再次出手严惩税收违法者,除了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不受侵害之外,其本身还涉及到税收公平的保障和纳税遵从的示范效应功能。所以律师温馨提示各位纳税人,当下及未来的税收征管只会加强不会弱化,对税收违法行为国家一定会0容忍,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是国家税收治理的导向。所以奉劝纳税人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我们已经进入了合规时代,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的税收大数据就是这道天网,网络平台的交易信息早被一览无遗的纳入监管,任何掩耳盗铃式的偷逃税行为都将无所遁形,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更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其实对网络主播们而言,合规才是最好的节税,落袋为安,先过税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