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丰县一名男子张某某因拒服兵役受到多项联合惩戒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某,南丰县市山镇居民,应届大专毕业生,于2024年6月自愿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后被批准入伍。然而,在役前教育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表现出过激行为,最终于9月12日擅自离开集训队。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其他公民造成了不良示范效应。因此,南丰县政府对张某某做出了严厉的处罚,包括处以6000元罚款,罚款上交南丰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南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南丰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某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南丰县委组织部、南丰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同时,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最后,张某某的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

中国兵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该法明确规定了适龄男性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根据法律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形式。现役是指在军队中服役一定年限,通常为2年。现役军人享有国家提供的工资、福利和培训机会,同时承担保卫国家的重任。预备役则是在非战时条件下接受军事训练,保持军事准备状态。预备役人员在必要时可以被召回现役,以应对突发事件。
服兵役的方式包括自愿报名和强制服役。自愿报名的青年可以主动报名参加兵役,需通过严格的体检和政审。自愿报名的青年通常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能够更好地适应军队生活。被批准入伍后,必须履行兵役义务,除非因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服役。强制服役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建设的重视,确保了兵员的质量和数量。对于逃避或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经济处罚、信用记录影响、限制出境、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这些措施旨在通过多方面的限制来警示潜在的违规者,维护兵役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国结合自愿报名和强制服役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对个体意愿的尊重,也确保了国家对军事力量的需求得到满足。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军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避免了因强制性过强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兵役制度不仅维护了国家安全,还培养了青年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军队生活,青年可以锻炼意志品质,提升团队协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基础。军队的生活经历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兵役工作,保障国家的兵员需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兵役工作。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五章 预备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计划,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中选定,或者从经过军事训练符合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条件的公民中选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征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定新兵。
第十四条 预定新兵应当接受役前教育训练,经役前教育训练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四章 拒服兵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服从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非法干预征兵工作的;(三)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