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严谨 敬业 高效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租的房子被房东卖了怎么办?——合同相对性的制度式突破
来源: | 作者:合恒律师--王嘉、党文文律师 | 发布时间: 1532天前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情形,比如还在租住期内的房子被房东卖掉了,这时便需要越过与我们签合同的人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便是合同相对性中对合同主体的突破,具体还有哪些情形呢?大家跟着笔者一探便知。


      合同相对性理论起源于罗马法,该理论之下合同当事人只得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主张与诉请,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亦只得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任何合同均不得替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设定义务。在我国,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司法裁判的一般规则,但之前合同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但合同相对性作为常态,也有例外,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随着经济生活的空前繁荣与复杂,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已渐成制度,现选取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几项做一分析:


一、债权的物权化

       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了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物权属性,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本身只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效力,但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承租人可据此合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义务,这便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事实上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合同当事人固然不能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如果改为设定权利呢?显然法律是未加禁止的,尤以保险领域为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当合同中约定的事由出现时,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三、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制度中,在符合一定(下附依据)的条件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这就对合同的相对性造成了双重的突破:既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突破,亦是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制度中,在符合一定(下附依据)的条件下,债权人可直接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产生了影响,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建工领域的突破

       在合同保全、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等领域,一般来说利害相关人不过是三方。建工领域因其工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参与方成分便显得更为复杂,因此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便也更加的频繁,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对提起诉讼的案由作出了限制,即只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才能对合同的相对性进行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以上便是经济生活中比较频繁出现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些情形,但还有朋友问了“如果法律没有做制度性的规定,我还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吗?”,笔者会在下一篇“合同相对性的非制度式突破”里讲解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三个核心要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锁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