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减除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取得审计报告。如果一人公司不能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完全独立。
律师建议
1、作为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明晰公司财务支付状况。且一人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公司会计制度不健全,应当对公司进行改制,纳入新股东,避免经营风险。
作为债权人,当交易对方为一人公司时,一旦发生诉讼,起诉时要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如若在起诉时没有列股东为被告,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作为债权人,当交易对方为一人公司时,一旦发生诉讼,起诉时要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如若在起诉时没有列股东为被告,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